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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案例-员工被辞求索赔,误填月薪难追偿时间:2018-03-22

在试用期内被公司辞退,孙先生拿着劳动合同状告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要求赔偿两个多月的工资差额21万余元。原来,公司在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将月工资9700元写成了97000元。

记者今天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上述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工资书写系公司笔误,驳回了孙先生要求赔偿工资差额的诉请。同时,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孙先生10230元。

2015年76日,孙先生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一家公司从事生产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写明:“试用期三个月内工资97000/月,转正后工资9700/月”。

入职两个多月后,公司向孙先生发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开具了《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

几天后,孙先生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两个多月的工资差额21万余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元。经裁决,公司支付孙先生近8千元的工资差额和1万余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认为,合同中写明试用期工资97000/月系笔误,之前两个多月一直按9700/月的标准发放工资,孙先生从未提出异议,故不存在差额。

此外,公司认为孙先生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学历。其实际为技校毕业,但简历上学历填写为本科,员工登记表填写为大专。

同时,孙先生在试用期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曾与其进行过沟通,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孙先生则辩称,公司并未按合同足额发放两个多月的工资,且自己不存在提交虚假学历、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劳动合同为公司单方解除,并未协商一致。

综上,浦东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孙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230元,同时,无需支付试用期内的工资差额。孙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总结】

一、劳动合同应有规范

本案中,孙先生拿着劳动合同状告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要求赔偿两个多月的工资差额21万余元。原因是公司在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将月工资9700元写成了97000元。公司合同的失误是造成公司蒙受损失的源头。《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人力资源》要求:“企业确定选聘人员后,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用工关系。”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法定合同,企业根据合同规定事项行使所属权利与义务。虽然在本案例的结果中,企业并没有因为合同错误导致重大损失,但关于员工月薪之于劳动合同重要的项目之一,企业出现如此纰漏,可见其对合同管理方面的疏忽,欠缺严谨规范的核对和审核。

二、用人审查应当严谨

本案例中,孙先生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学历。其实际为技校毕业,但简历上学历填写为本科,员工登记表填写为大专。《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人力资源》要求:“企业应当根据人力资源能力框架要求,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遵循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关注选聘对象的价值取向和责任意识。”企业对用人的审查应该从方方面面进行,从报道中可知,企业在确定录用孙先生之前,并没有对其所提供的简历所提及的学历信息进行验证,而是到了法庭上才进行申辩,为时晚矣。且公司在雇用孙先生后,在试用过程中才发现孙先生的工作能力无法达到工作所需水平,没有对员工的工作能力做出合理正确的预判,也反映出该单位在员工招聘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三、员工离职应有记录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人力资源》要求,“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员工退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退休等)机制,明确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员工退出机制得到有效实施”。本案例中,公司声称孙先生在试用期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曾与其进行过沟通,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孙先生则辩称,劳动合同为公司单方解除,并未协商一致。法院最终取信了孙先生的言词,判决公司进行赔付。公司在孙先生离职的时候没有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致使空口无凭,给了不良动机员工以可乘之机。

四、点评

虽然案例中公司损失金额不大,但是也给了公司和我们一个警示——“小处不可随便”。公司如果没有良好的用人机制、合同管理制度与员工离职制度,都会成为公司的隐患,可能给公司带来损失,这说明了加强对内部的风险防控是企业提高运转效率、规避无谓麻烦的无上之选。

 

素材来源:

http://www.legaldaily.com.cn/legal_case/content/2017-09/22/content_7327515.htm?node=817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