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锐思研究 > 每周案例

锐思研究

每周案例—“猪巴革案”的启示时间:2020-11-06

【案例回放】

2017年6月,福建省A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B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鞋业加工合同:A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生产一批鞋子,委托方A公司负责提供制鞋原料猪巴革,受托方B公司负责加工生产鞋子。加工完成后剩余1万余尺猪巴革原料,A公司对此并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跟踪收回。时任B公司副总经理的黄某正好借机伙同当时采购部的经理段某,以退还A公司原料的名义,制作虚构的《物品出厂放行单》,将剩余原料运至晋江市C公司寄存,后将其中7千余尺退还给委托方A公司,另外3千余尺一直存放在C公司。

2017年12月, A公司与B公司再次签订了一份鞋业加工合同,黄某发现,这次双方约定加工所需原材料由受托方B公司负责采购。于是,又赶紧伙同段某借用某供料商的名义将寄存在C公司的3千余尺猪巴革返卖给了B公司,获得赃款6.7万元。

B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知情后向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报了案。黄某与段某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816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1115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段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新闻来源:http://www.jcrb.com/jcjgsfalk/dxal/gjc/sheminyingqiyesifa/202003/t20200320_2133154.html


【案例分析】

以上案例陈述的是一件由生产外包业务引发的原材料舞弊案,虽然案发在B公司,但反映的根本问题是委托方A公司在业务外包方面缺乏严格的管理,存在外包方选择不当、对业务外包实施过程监管不严,未能对外包业务中的实物流进行有效监管等。正是由于A公司的这些缺陷,给了B公司的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导致A公司的资产发生严重流失。下面笔者结合案例,就企业生产业务外包管理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加强对外包加工单位的资格审核

事实上,A公司若能事前对合作企业B公司开展全面的资格审核,尤其是在充分了解B公司内部管理情况后再做出慎重的选择,相信情况会有所不同。所以,为了防止案例中的情况发生,企业应完善业务外包供应商选择评审条件的全面性,笔者认为至少应关注以下因素:其一,资质与能力。候选企业是否是依法成立、合法经营的专业机构;是否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和固定的生产场所;是否有专业资质、技术能力和专业人员等。其二,管理与口碑。企业的经营情况是否正常,内部管理是否有序规范,是否在业界有良好的评价与口碑等。其三,道德与文化。了解候选企业和管理人员的素质,企业或企业高级管理层人员是否曾有过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等的行为等。如果存在类似瑕疵,委托企业应尽量避免与其进行合作,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加强对委托加工资产的日常管控

案例中的A公司正是因为忽略了对寄存在受托方企业原料的管理,才让B公司的黄某等对“剩余的猪巴革”有了非分之想。所以,企业应完善与优化存货资产管理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尤其是加强对寄存在外包企业资产的日常管理。笔者建议,企业对于拥有产权,但因外包业务需要存放在受托方的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其一,严格依据委托合同规定向受托方发放原材料,且必须经过相关权限人批准方可办理出库与货运手续。其二,通过合同等明确要求受托方遵循委托要求妥善管理寄存物资,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寄存物资未经必要授权或批准不得擅自出库和转移。其三,企业定期与受托方核对物资往来情况,确保账账相符;并指派专人不定期开展寄存物资现场盘点工作,确保账实相符,对于核对、盘点等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受托方进行沟通,确保相关物资安全。其四,加工完成后,委托方应按照外包合同规定及时进行产品验收,对提供给受托方的原材料等资产进行清查核算,及时收回余料,形成闭环管理。若发现差异,应留存好核对记录、原始单据等,及时与受托方沟通,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如受托方超额使用原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约定要求受托方进行赔偿。如此,相信受托方B公司也会在日常管理中更重视委托方寄存的资产,一视同仁,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保证资产的安全。

【总结】

生产业务外包是企业充分利用专业化分工优势,降低非核心业务资产占用规模,减少生产和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为了确保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委托企业应注意在选择外包加工单位时全面考察受托方资质条件,在外包实施过程中加强外包业务相关寄存资产监管,主动监督和指导受托方优化管理,以此有效地防范相应的外包业务风险。希望本文能对存在生产业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有所启示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