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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改进审计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 力避审计查出问题“屡审屡犯”时间:2016-04-22

    日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审计工作情况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有关意见》,并由省委办公厅予以转发,要求各地参照执行。《意见》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广泛采取询问、质询和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或者作出相应决议的方式。

    这是山东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强化审计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意见》重点规范了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以及审计整改工作的方式和内容,明确省政府应当在每年 7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在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 8个月内,通常是翌年 3月,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意见》规定,省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报告和省政府要求,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级预算、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和审议意见,并与省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沟通协商后,确定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和重点整改的部门单位。报告实行清单制,省审计机关应将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列出清单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将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汇总清单和重点整改部门单位的整改结果作为审计整改报告的附件,一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机关及被审计单位应当层层落实整改责任,一抓到底。要加大审计信息公开力度,真正做到解决一个问题、堵塞一个漏洞、建立一套机制。

    《意见》提出,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审计整改报告时,应当把督促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同监督政府、部门预算执行结合起来,对审计查出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整改情况的报告进行重点审议。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省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会同省审计机关持续跟踪督促整改。根据需要,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就审计整改报告开展专题询问。针对屡审屡犯问题,省审计机关要结合年度审计工作,对上年度查出问题开展“回头看”活动,巩固整改成果,防止问题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