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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锐思咨询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探讨时间:2017-08-31

2012年11月,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该规范第五章从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对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内部监督体系进行了规定,同时要求“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7年1月25日,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以及《关于开展2016年度行政事业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17]3号)(以下简称编报通知),对内部控制报告的填报以及收集、审核、汇总、报送、分析使用、监督检查等工作进行了规定,同时对内部控制报告的格式进行了统一规范。

附件:锐思咨询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探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