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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案例-置业顾问太“聪明”,欺骗客户人潜逃时间:2018-03-22

2017年底,湖南省长沙市民蒋小姐看中了望城区勤诚达境界城楼盘的一间临街商铺,并于121日在该公司财务室刷卡支付了10万元首付款,双方协议余款在1230日付清。而在随后的两周内,负责跟进的楼盘置业顾问刘某反复多次来电催款,并提出蒋小姐如果愿意提前结清余款,将可以帮忙争取一定优惠折扣。

于是,蒋小姐在1220日傍晚再次受刘某邀约来到楼盘营销中心,通过刘某提供的POS机又刷走了20万元。殊不知,刘某提供的POS机系为其私自购买,第二次刷卡的这20万元并没有进入开发商的公司财务帐户,而是落入了刘某个人的腰包。据勤诚达地产有限公司向望城区住房保障局出具的《关于中原地产置业顾问刘*事件的报告》:“20171222日,客户赵某发现其购买的*栋—*号商铺的缴款收据与我司正常收据存在差异,经核查,该收据以及加盖的‘湖南勤诚达地产财务专用章’均系刘某伪造。……经初步调查,这是一起通过诈骗、伪造公司印章实施的、性质非常恶劣的经济诈骗犯罪。”

截至201817日,湖南中原地产相关统计显示,被骗客户数量达11人,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75万余元。

【案例分析】

一、销售款项应规范结算

本案例中,蒋小姐因为在顾问刘某所提供的pos机上刷卡,让自己的20万货款流入刘某个人的腰包,而在蒋小姐的第一次支付货款时是在公司的财务室进行刷卡支付。针对本次案例,交易标的是价值较高的商铺建筑物,本身交易金额较大,可能采取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公司应该建立严格的销售款项收取制度,规范公司销售系统。《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销售业务》要求:“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全面梳理销售业务流程,完善销售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确定适当的销售政策和策略,明确销售、发货、收款等环节的职责和审批权限,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销售业务,定期检查分析销售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实现销售目标。”房地产公司对销售流程进行规范的制度设计,同时保证客户了解销售中顾客付款环节,避免出现由于存在多种付款方式给员工钻了制度的漏洞。公司规范收据样式,并通过公告等方式通知到客户。在销售收款环节中,对财务专用章的使用进行限制,由专人进行保管,设计财务章领用环节的流程规范。销售部门与财务部门实现良好的内部沟通,财务部门对收取的款项与实际发生的交易进行校对,对存在的账实不符、款项异常的现象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原因。

二、合同履行应有跟踪

在案例中,蒋小姐与房地产公司签署的协议表示蒋小姐的商铺余款应在1230日前付清。刘某在合约还未到期前,频繁打电话给客户催款,同时许诺以一定的销售折扣。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合同管理》,“企业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分析和验收,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公司作为合约的主体,同时蒋小姐的损失是由于刘某造成,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要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蒋小姐也有权要求刘某承担相关的责任。

三、员工舞弊应有追责

本案例中,胡某作为一名置业顾问,通过并不复杂的舞弊手段,使11名客户被骗,总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75万余元。其中需要反思的不仅仅是销售款项制度的规范问题和合约的追踪问题,还需要关注公司内部监管机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一个顾问,有机会、有借口实施舞弊行为,“只看贼吃饭,不看贼挨打”,反映出公司在员工舞弊的事前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着盲区。企业没有对员工的舞弊行为揭露后最后的责任认定做出明确规定,在员工实施舞弊后,公司应当对该员工采取什么惩罚措施,辞退或赔偿公司损失,这些惩罚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在职员工一定的威慑力。因此企业在设置内部制度时,要落实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尽管风险防控机制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大时期,但只有将舞弊在事前进行遏制,规避了可预见的风险,才能将企业损失降到最低。

四、总评

案例中刘某只是一个顾问,却给公司带来了高达275的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可见重大舞弊并不是管理层的“专权”,公司唯有建立起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在舞弊发生前,对风险做出有效的规避,才能在最大限度上地保护公司的利益。

 

素材来源:http://www.sohu.com/a/215864237_784191